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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多年前父母已協議離婚,王麗在向父親討要生活費和教育費未果之下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近日,肥西縣人民法院小廟法庭判令父親向女兒支付大學四年的學費、生活費共計20000余元。 王麗的父母于1998年協議離婚,王麗由母親撫養并隨其共同生活。2007年9月,王麗考入省內一本科院校,學習、生活費用巨大,單靠其母的收入難以維持,而其父親是一國有企業職工,除了工資外還有其他生意收入,有能力支付撫養費。王麗在向其父親討要生活教育費協商無果的情況下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45000元。而其父認為在離婚時已付給王麗撫養費5000元,另外還給王麗留了11000元,應抵作王麗的教育費。 法院審理認為,王麗雖已成年,但仍是在校學生,沒有收入來源。為了鼓勵王麗學習,接受高等教育,父母應視其自身的經濟能力繼續提供必要的費用。由于王麗的父母離婚已達十年之久,雖然其父親當時已支付5000元的撫養費,但考慮到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,王麗的父親留給他的11000元不應沖抵王麗就讀高校的費用。遂判令王麗的父親支付王麗教育費和生活費共計20000余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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